世界貿易組織的制度性缺陷
WTO機構及其協議是主權國家以及自主經濟體之間通過談判達成的一種制度安排,其經濟作用是降低國際經貿往來的交易成本,明確國際經貿合作剩余的分配規則,增進國際經貿合作剩余的產生。但是,根據幾年來WTO的管理實踐,不難看出WTO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局限性。
世貿組織的局限性主要通過兩個方面表現出來:其一是立法的不容易;其二是執法的更困難。所謂“立法的不容易”是指,WTO及其前身GATT(關貿總協定)的每一項談判內容的選擇和確定、每一項協定或條款的達成,都是經過無數次爭執和討價還價才大致取得締約成員方認同的,其間總是貫穿著談判的破裂或協議的失敗。盡管如此,各成員方認同的協定或條款中還是存在著無數的例外附則或條款。所以,一些有經驗的國際經濟談判家,甚至寧愿把WTO及其前身GATT視作一個有關國際經貿問題的論壇,而不是一個關于國際經貿關系的立法機構。1999年年底在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之所以失敗,主要原因是部長們對新一輪談判的談判內容無法達成妥協。
而“執法的更困難”則是說,WTO的協定或條款對于不同締約成員的約束力有顯著差異,特別是對于大國、強國缺乏約束力。如果沒有雙邊協定,對WTO的爭端裁決居不利的一方就有可能不遵守裁決。如在美國與歐盟之間的香蕉出口爭端中,美歐雙方都利用了世貿組織執法能力弱的缺陷。事情緣起于1995年9月美國向WTO控告歐盟通過進口補貼的方法歧視美國公司經營的拉美香蕉進口。WTO兩年后作出裁決,確認歐盟行為違規,要求歐盟在15個月中執行裁決。就在15個月期限到來時,歐盟對香蕉進口規則作了一點小修正。盡管人們都能看出,歐盟其實沒有服從WTO的判決,但是在對歐盟的修正做評估期間內,誰也不能說歐盟的行動沒有達到世貿組織的要求。對于歐盟的一系列逃避WTO裁決的行為,美國宣布對歐盟實行單方面制裁。由此引發一場“香蕉大戰”。美國的行動正是利用了WTO無力干預美國單邊行動的缺陷,使自己凌駕于世貿組織之上。
造成WTO內在難以克服的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有兩個:第一,WTO機構和協議作為國際間的一種制度安排,同其它任何制度安排一樣,是非中立性的。第二,大國主權和利益高于WTO機構和協議。
WTO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的作用在于降低國際經貿往來的交易成本,明確國際經貿合作剩余的分配規則。然而,由于這種制度安排是通過國際經貿關系的“行為主體”們的談判達成的,而這些“行為主體”作為主權國家或自主經濟體,在理論原則上是平等的,但在實際的談判地位上則是完全不平等的。因此,WTO作為不平等談判主體達成的制度安排,特別是作為國際經貿合作剩余的分配規則,對于各國的利益平衡顯然是非中立性的。這種制度的非中立性是造成世貿組織“立法的不容易”的根本原因。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霍布斯定理”,WTO在國際經貿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超越所有締約行為主體的第三方,它的組織性質是法制和契約的權力機構。假如WTO的這種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對各成員方能夠像一個主權國家對自己的國民那樣有效行使的話,即使存在著“制度的非中立性”,國際經貿合作收益和國際經貿關系的穩定性也會大大增加。但是,WTO的各成員方是主權國家或自主經濟體,它們的主權性質決定了它們只會以自身的實力來對待“第三方”的制度干預。于是,WTO對弱國、小國就有較大的約束力,而對于大國、強國則暴露出軟弱無力的一面。